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公诉刑诉〔2019〕39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72********,土家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铜仁**学校**,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住铜仁市碧江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0日晚上,被告人郭某某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贵D****5号小型轿车由铜仁市碧江区民族风情园沿着武陵大遒往火车站方向行驶,同日22时23分许,当车行驶至铜仁市碧江区武陵大道火车站路口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执勤民警对郭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18mg/100ml,随即将郭某某带至铜仁市碧江区中医院(新院区)抽取血样备份送检。2019年1月21日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郭某某的送检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5.04mg/100ml,被告人郭某某对此鉴定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2019年1月24日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送检郭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酒后禁止驾车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被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琴
2019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363811****。
2.刑事侦查诉讼卷宗1册,破案报告1份(卷内14-15页)。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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