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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公诉刑诉〔2019〕412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78********,穿青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乡**村**组,现住贵阳市云岩区**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贵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收到卷宗二册。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F****2的小型普通客车由本市云岩区中环路往百花山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中环路东段2KM100米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设卡查获。执勤民警经对郭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2.6mg/100mL,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执勤民警便将其带至云岩区人民医院进行提取血样,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2.2mg/100mL,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涉案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远丽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在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11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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