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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89********,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7日被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控事实

2019年12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豫K******的小型普通客车沿许昌市建安区仓库路自北向南行驶至仓库路与瑞贝卡大道交叉口处时,与同向在前行驶的由胡某某驾驶的四轮电动车相撞,后四轮电动车有与周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事故(已调解)。经检验鉴定:郭某某每100ml血液含酒精166.40mg。

证据种类

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书证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建议审判程序

           速裁程序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检 察 员: 李学彦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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