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湖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郭某某,曾用名:郭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程度,身份证号: 610121******4439,户籍地: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号,现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号,系陕西****公司员工。2020年1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30日0时56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陕A****G号福克斯牌小型轿车沿西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西门外盘道处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拦下检查。经鉴定,被告人郭某某的血醇浓度为98.8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鉴定意见书;4、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罚金2000元,或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苏兴斌
2021年1月4日
附:
被告人取保候审,电话18092035***。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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