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达斡尔族,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86********,无职业,小学文化,内蒙古莫旗人,现住在内蒙古莫旗**镇**路**巷,无前科。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莫旗尼尔基镇汽修一条街内行驶时,与闫某某驾驶的蒙E*****号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经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50mg/100ml。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于2020年6月9日经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15,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芳媛
检察官助理:敖雪慧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住莫旗**镇**路**巷。
2、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正、副本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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