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8〕25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6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经常居住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城**-**-**(户籍地:山东省冠县贾镇**村村委会**号),2018年3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6日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8年 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冀B*****号小型轿车在本市海港区民族路广缘超市门前段与被害人徐某某驾驶的冀C*****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郭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徐某某无责任。经秦皇岛市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227.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酒精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茜
2018年5月4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随送本案侦查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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