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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武山县人,农民,现住武山县**镇**村**组**号,无前科。2020年6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无法联系,2020年7月10日被陇西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20年7月14日被武山县公安局抓获,同年7月17日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9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甘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陇西县巩昌镇西园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云田路口天桥附近路段时被陇西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郭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4.91mg/100ml。

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审理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新文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0618****);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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