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刑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75********,湖南省南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南省南县**街**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湘******奇瑞牌小型轿车行驶至S71华常高速公路沅江北收费站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郭某某的送检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沅江市公安机关发破案报告及有关书证;
2.证人汤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盛熠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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