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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湖北省武穴市**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4日由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由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鄂J****5小型越野车沿武穴市沿江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行至武穴市实验小学路段处,被设卡进行酒驾专项整治工作的民警当场查获。经武穴市中医院抽血采样,报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郭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8.43mg/100ml,系醉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信息及车辆信息、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委托鉴定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4.查处经过及询问过程视频光盘;5.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中军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6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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