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61996********,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交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00时02分,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鄂A****N号小型轿车,沿本区胜海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胜海大道和汉口北大道十字路口处时,被告人郭某某所驾车驶入道路左侧,撞上路边的交通信号灯,造成交通信号灯及车辆受损。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7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8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黄陂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郭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接、出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及破案经过;2.被告人郭某某身份和驾驶资格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办案说明、评估报告书等书证;3. 证人周某某的证言;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和现场照片;5.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7.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可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育华

检察官助理黄漫琳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343172698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