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二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626196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房县**镇**街**号,住房县**镇**街**组**号。2014年2月13日因寻衅滋事行为被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广本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房县军店镇红绿灯处与任某某停靠在路边的鄂C****7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至案发。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郭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20.47mg/100ml。为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血样提起登记表、驾驶人及车辆身份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任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刑事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晓华
检察官助理:李刚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方式0719-3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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