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03811969********,汉族,大专毕业,洛阳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偃师市**镇**路**号院**门**室,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 2019年8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豫C*****的白色小型普通客车在洛阳市西工区沿芳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滨河北路口,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获经过、检测结果单、血液提取登记表、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延红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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