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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泗县人民检察院

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中共党员,安徽省泗县人,泗县*****小区****单元**被告人郭某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15被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27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21时42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皖L****黑色小型普通客车,沿泗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环与**环交叉口南30米处,被泗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被告人郭某某进行酒精含量呼气式测试,测试结果为88mg/100ml,遂依法将其带至泗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待检。经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3.0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郭某某于2020年10月23日主动到泗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证人王某某证言;

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泗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育丰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小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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