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6〕7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31987********,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漯河市***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6年3月7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6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豫LVF***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平县人和乡至五沟营镇公路西平县人和乡寇庄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抽取了血样。经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被告人郭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血醇检验被告;3.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冀向伟
检 察 员:王 娜
2016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押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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