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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56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111988********,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路**号院**小区**栋**门**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6月1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20时40分左右,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照黑色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洛龙区**大道**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查扣视频;5.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  蒙

检察官:何小文

(院印)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 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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