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郭某某,曾用名:郭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3197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党员,住河南省西峡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9年6月25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21时许,被告郭某某醉酒后驾驶闽C*****号丰田牌小型轿车由西峡县**镇驶往卢某某**镇,行驶至卢某某**街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郭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5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等;血醇检验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卢 珊
检察官助理:何海贝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河南省**县**镇**村**组***号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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