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信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8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镇**村**大街**号,现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23时37分左右,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E2****的小型轿车沿**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交叉口时,被邢台市交警支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邢台桥东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郭某某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巩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邢台桥东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路海霞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侯审在其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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