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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129198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北省赞皇县,住赞皇县**村。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使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6日15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号长安牌棕色小型轿车从赞皇县东白草坪村往县城方向上路行驶至赞皇县故昔线192公里加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119.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赞皇县公安局清河派出所前科证明、到案证明、照片;

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3、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被告人郭某某的户籍证明;

5、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

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梅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赞皇县**村;

2.公安卷二册、教育管理考核表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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