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13时53分,被告人郭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行某某唐尧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颖北街交叉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郭某某进行酒精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1.27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郭某某户籍证明信、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欣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