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3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镇**街**号,现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路辅路与石桥村交口处,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环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郭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25.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静香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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