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3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镇**街**号,现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路辅路与石桥村交口处,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环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郭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25.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静香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