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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乡****2009年3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深州市人民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一万元。2020年11月6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零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口时被值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25.10mg/100ml。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洪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宇宁

检察官助理:裴暘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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