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5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村**区**号,现住河北省正定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9时53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冀T*****号小型轿车沿20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正定县201省道与054县道交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郭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0.89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4.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俊杰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4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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