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2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张北县**镇**小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张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14时58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冀GK****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张北县张化线2公里500米路段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其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55mg/100ml。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 锋
检察官:杨晓娜
(院印)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在张北县张北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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