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90********,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乡**村**号,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街**座**号。2020年1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霸州市澜湖国际小区其朋友家吃饭期间喝了三瓶啤酒,同日18时许,其驾驶车牌号为冀F*****的小型汽车从荣乌高速霸州收费站上高速,当行至京台高速空港收费站出口时被高速廊坊大队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0.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国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01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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