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30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乡**村**屯**号,现住址唐山市丰某某**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8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9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无证醉酒驾驶冀B0****号轿车沿丰津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唐山市丰某某欢喜庄乡青庄坞路口时,与由北向南李某某驾驶的冀FL****号半挂车相撞,致郭某某受伤。经唐山市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8.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罪法定行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亚玲
(院印)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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