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路**号。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淮安公安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苏HA****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淮安区翔宇大道万达广场北门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3.1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郭某某供述与辩解;
3.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加友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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