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二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南京**龙虾店负责人,出生于江苏省丰县,住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丰县**镇**楼**组**号)。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苏C8****号牌的小型轿车,沿本市建某某平良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205国道路口时,被当场查获。经检测,郭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4.6mg/100ml。
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德
检察官助理:葛蔚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苑**幢**单元**室;
2.全部证据材料和卷宗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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