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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94********,蒙古族,大专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林业局**林场、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住****街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黑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S302省道路段时,被扎兰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5.68mg/100ml。

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查询记录等;

2.​ 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茵

2020年5月22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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