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1〕7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7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地四川省筠连县**乡**村**组**号,住慈溪市**镇**村**路**幢**租**室。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2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3****号小型轿车,沿慈溪市观海卫镇淹浦西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淹浦西路19弄1号附近时,与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此的浙BJ****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让他人顶替处理,其本人离开事故现场。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时未确保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郭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为160mg/100ml;经理化检验鉴定,其血液中即时乙醇浓度为170mg/100ml,属醉酒状态。
到案后,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其已经赔偿被害人何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3 300元,被害人许某某放弃赔偿请求权,二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出警单详情、归案经过、案件照片、抽血照片、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检测酒精含量记录表、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放弃赔偿申明、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查获视频、呼气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可以酌定从重处罚;事故发生后,让人顶替处理,可以酌定从重处罚;但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伦胜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在慈溪市**镇**村**路**幢**租**室候审(联系电话:1875835****)。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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