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6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阳原县**镇**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1998年7月因犯拐卖妇女罪被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20年9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G0****长安牌小型客车,在张家口市桥东区铁道西街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郭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30.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驾驶车辆照片;
2.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呼气时酒精检测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3.血液酒精鉴定意见;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执法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长海
检察官助理:周孟璇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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