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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20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7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号楼**房。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 1时25分,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3G****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出海龙路西39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190. 7mg/ 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亚东

2020年8月26

                                      

附:

1. 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处(联系电话:139*******)。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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