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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35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村**号。2011年10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1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粤H0****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樟山村路段机动卡点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郭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5.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隆才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351651****;

2.卷宗一册、光盘两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清单各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式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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