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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6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新绛县**镇,暂住晋中市榆次区**路**。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4日00时02分,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M****7小型轿车,行驶至晋中市榆次区汇通路使赵村附近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郭某某口腔中的酒精含量为153.2mg/100ml,随后其被民警带至晋中市中医院进行抽血鉴定。经鉴定:从送检郭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乙醇含量为156.94mg/100ml,已达到危险驾驶罪起诉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俊

                                检察官助理:孙婧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暂住晋中市榆次区**路**;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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