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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4301984********,山西省祁县人,住山西省祁县**镇**路**号,系农民。2013年7月25日,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20年07月23日,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晋K****6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晋中市太谷信息学院行驶至凤仪街与东海北路交叉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郭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0.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红芳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祁县**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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