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本市务工,户籍**: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砖寨营乡*村*胡同*号,现**:本市杏花岭区**园**园**。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晋****号奥迪牌小型客车,从本市杏花岭区沿府东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府东街紫正路口时,发现交警设卡检查后强行闯卡行至碧桂园工地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1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骈俏
检察官助理白泽华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3106****。
2、移送:侦查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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