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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

证号码1401041968********,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个体,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路**苑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号院**楼**单元**号)。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2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晋KB****号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开至本市纺织街千峰南路口,为逃避执勤交警例行检查,沿本市千峰南路、和平南路、小井峪街一直行驶至南内环西街辅路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抓获。经对犯罪嫌疑人郭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9.5毫克/100毫升;随后对其抽血采样取证进行酒精浓度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42.3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松松

(院印)

2020年2月1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903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鉴定人名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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