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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3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镇**庄**号,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市场**号楼B5。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5日14时0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鲁******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历城区滨河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菜园桥西侧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

经血液检验鉴定,被告人郭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4.5±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祥金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596665****。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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