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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山检一部刑诉〔2019〕194号

被告人郭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泰安市***家居设计师,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镇**村**号,住泰安市泰山区**单元**楼西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2时16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泰安市泰山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街路口时,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继续驾车行驶至龙潭路与万官大街路口右转进入万官大街至新华城小口门口时被查获。案发时,郭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本地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录制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卫东

检察官: 王 玮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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