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沂南县**镇**村**组**号,现住临沂市兰山区**花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能够接收非法境外电视节目的接收设备,从林北庚(另案处理)处购买后,在淘宝网店“山东翰瑞电子”和自建网站(网址www.sdhanrui.cn)上销售,并有偿提供续费服务,非法经营数额约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同案犯秦某、王某、秦某某的供述;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人郭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宝山
检察官助理:杨朝霞
2020年11月10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335505****;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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