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刑检刑诉〔2018〕26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85********,汉族,高中文化,住曹某**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12日被曹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4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曹某庄青路行驶至曹某庄**路**镇**村附近时,被曹某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郭某某拒绝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民警将其带到曹某交警大队,由医务人员提取郭某某静脉血液。2018年2月6日,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检验,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5.3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证查询单、到案经过等;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3.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福民
2018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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