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5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辛集镇**村**号,住址**。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月19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冠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20日21时40分许,郭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在经省道259线冠县辛集镇**村**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郭某某的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3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字具结,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柴海生
检察官助理郭立娟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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