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533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威县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冀E*****号大众牌轿车行驶至威县爱国路圣丰时代小区门前时与常某某驾驶的冀E*****号小型越野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经司法鉴定:郭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43.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3.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光晗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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