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公诉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太康县**乡**行政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郭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1日晚上22时许, 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豫PXT***号越野车沿太康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太康县**院西路段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郭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9.1mg/100mg,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丽
袁卫云
2019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太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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