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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 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7********,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住武清区**镇**村**区**排**号增**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于2007年2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于2020年4月30日20时许,在天津市武清区**镇**街**饭店与证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津A****0号华泰牌小型汽车,沿武静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滨保高速出口向南100米处,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2mg/100ml。

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抽血经过及酒驾经过的执法录音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交通安全,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依法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成

检察官助理  沈士雯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区**排**号增**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卷移送:光盘1张,取保材料1份,补充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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