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4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和田某某等人在**镇一饭店喝酒。2019年12月5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和朋友田某某在郭某某家喝酒。2019年12月06日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和朋友田某某在大荔县“**KTV”喝酒。2019年12月06日6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陕A****3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荔县**广场西侧道路时车辆起火,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雷芳
(院印)
附:
1.被告人郭某某取保候审于其家中居住。
2.案卷材料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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