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东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11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路**号**号,现住本市仁和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0日0时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其川******号小型轿车,搭载一人,由本市东区机场路学府酒店路段沿机场路往机场路口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机场路政务中心路段时,发现前方有交警设卡检查,随即将车右转停于路边门市空地,欲躲避检查,后被检查点交警发现并查获。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0.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小军

检察官助理:吕超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08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