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晚,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由崇州市白头镇出发,到大邑县人民医院附近搭载一人后继续行驶。22时54分许,当被告人郭某某驾车行驶至大邑县晋原镇迎春道与西岭大道交叉路口时,被民警挡获。经检测:被告人郭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92.0mg/100ml。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建刚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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