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通检诉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8194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通河县**镇**家园**号楼**单元**室,于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通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黑龙江省通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3时35分,被告人郭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沿通河县通河镇政通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新民村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检测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6794mg/100ml,郭某某的行为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至8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龙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通河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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