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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林院公诉刑诉〔2020〕Z14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3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号,住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平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6时许,郭某某醉酒驾驶蒙A*****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和清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石材管委会东100米处时,与前方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王某某驱赶的羊群发生碰撞,造成一只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郭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173.2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莉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含光盘两张;

3.《起诉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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