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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泉院一部刑诉〔2020〕Z226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09年11月6日因强迫卖淫罪被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判处十一年有期徒刑,2017年8月10日释放。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0时15分许,两辆小型轿车在昭君路小黑河桥北发生交通事故,经过调查发现郭某某并不是当时肇事司机,在其调取监控录像发现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蒙A*****号小型轿车沿云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途中将轿车交由他人驾驶。经检验,郭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95.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军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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